【开kaiyun全站】发改委表示将改进低价药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良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作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确保工作意见的通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拒绝,现就低价药品表格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报如下:一、改良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中止政府制订的最低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需及竞争状况制订明确购销价格。二、确认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到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认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订的最低零售价格(政府并未制订最低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值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出来)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值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多达3元,中成药不多达5元。
我委发布低价药品表格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发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表格。三、创建低价药品表格转入和解散机制。实施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造成日均费用合乎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划入低价药品表格;归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表格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下跌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造成日均费用须要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解散低价药品表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低零售价格;其中,归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新的定价前,代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订临时零售价格。
四、强化市场价格不道德监管。对列为低价药品表格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认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作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备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密或变动幅度较小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调研,适当时应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不道德,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五、强化政策同步。
强化价格、订购和缺席政策的有机交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力因应有关部门完备低价药品订购办法,前进医保收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用于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增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低患者总体医药费用开销。
改良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备药品价格构成机制的最重要内容,也是适应环境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需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起到,符合临床用药基本市场需求的最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紧密注目市场变化,找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改革稳定实行,取得实效。我委将创建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主动展开调整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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